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规定

作者:发布时间:2019-08-23浏览次数:1717

校发〔2018176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领导

学校根据因公临时出国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出国公务活动,严格审核出国计划,重大问题必须列入党委常委会议事日程,集体讨论决定;应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开展出国工作,加强管理,注重实效。

二、基本要求

  1. 组团出访应本着统筹规划、强调效益的原则,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和任务,参团人员应明确责任,注重实效。

  2. 出访须有前往国家或地区的邀请函。邀请人应为外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不得降格以求。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不得以海外华人华侨个人邀请函作为出访邀请。

  3. 出访团组人数一般不超过六人。学校组团须经校党委常委会通过;院系团组应经过院系、职能部门及校领导审核批准。团组成员应经过精心选择,原则上由团员兼翻译。

  4. 出访团组应根据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一个国家不超过五天,两个国家不超过八天,不安排一次出访三个及三个以上国家。严格按照出国任务批件审批的天数出访,出访过程中不得擅自延长出访时间或绕道出访,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出访时间以护照上出境入境时间戳计算),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5. 原则上两名校级领导不得同团出访。

  6. 校级领导出访的时间和次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和审批程序

  1.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于每年11月就校领导、处级干部下一年度组团因公出访计划征求学校领导意见并形成组团方案呈党委常委会讨论,统筹安排出访团组。

  2. 因特殊情况未能列入年度讨论的校领导、处级干部临时(计划外)出访团组,须提前将出访计划提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并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3. 正(副)处级干部因公出访,属党群方面的,须报校党委书记审核;属行政方面的,须报校长审核。干部出访最终由党委常委会批准。

  4. 申请出访人员提交申请材料时须明确出访人真实身份、出访任务、出访时间、出访地点、经费来源、近两年来出国任务情况、在外详细活动日程、备案表、出访必要性以及出访意义,特殊情况应做具体说明;所在单位同意后,出访人员将外方正式邀请信复印件以及《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申请表》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并按校内审批程序审批。完成校内审批程序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上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理《出国任务批件》和出国相关手续。

  5. 出访人员回国后一周内将出访证件、团组反馈表及出访报告送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6.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财务处按财政部和外交部文件规定对组团出访的费用进行核销。

四、参团出访的要求

  1. 凡教育部、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和江苏省人民政府等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团组,学校因工作需要确须参团出访的,由相关院系或职能部门提出参团建议名单,由分管外事的校领导批准。处级以上干部参团出访,须报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

  2. 上述主管部门直接指定学校教职工参团,须由组团单位发《征求意见函》至学校,经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批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团组性质报上级出国任务审批部门审批回复。收到组团单位出具的《任务通知书》和《任务批件》后,再办理有关出国手续。

  3. 原则上不派员参加需要学校提供费用的非上级主管部门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出访团组。

五、因公临时出国信息公开

除有关法规和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学校将通过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网站、信息公开栏等方式如实公示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和人员信息,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原则上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出访团组回国后,学校将在1个月内在学校内部公布上述公示内容的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实现资源共享。

六、因公临时出国费用管理

  1. 学校财务部门于12月底根据省外事部门审批因公出国计划,对下一年度出国经费按国家标准进行预算,并将出国经费纳入年度计划。

  2. 因公出国经费实行先行审核制度,对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团组,一律不得出具经费审核意见。加强经费核销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核销,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3. 出国团组和个人应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行〔20145号)等文件核销出国境费用。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在一周内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出国境费用核销手续,核销时应出具费用明细正规单据,经过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核销之后,学校财务部门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七、因公临时出国证件管理

凡因公出国团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因私护照执行因公事务,更不得持因公护照私自出国。因私出国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并须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

因公出国证件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应在回国7日内(从回国后第二天开始计算)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保管或注销(过期)。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暂停其出国执行公务。

如持照人发生因公护照、通行证在境内遗失或被窃的情况,应立即通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并书面报告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和当地公安部门,江苏省外办按规定注销遗失的护照、通行证,并报外交部领事司或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通知公安部门备案。如持照人证件在国外遗失或被窃,应立即向当地警方和我驻当地使、领馆报告,同时通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八、其它

  1. 出访团组成员须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接受行前培训;

  2. 学校不办理任何形式的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团组(双跨团组)组团手续;

  3. 港澳台团组出访规定和相关要求参照该规定执行;

  4. 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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